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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出新规!

发布时间:2017-11-17 09:34:23 来源:南国居周刊 浏览:268


2017年11月17日江山e家讯:单位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开发商拒绝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公积金,这些情况的处罚标准将作出调整和细化!



11月13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征求《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到,对房企拒绝使用公积金、职工骗取公积金贷款等均有更新处罚。



1
单位不给职工缴存公积金

 

 


违法行为①: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处罚措施: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②:

单位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封存或者转移手续的;单位阻挠管理中心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的职工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处罚措施: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封存或者转移手续的;

(二)违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阻挠管理中心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的职工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2
房企拒绝使用公积金

 

 


违法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实行不同等销售价格,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处罚措施: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

2、《通知》还明确指出,根据违法程度不同,处罚执行标准也不一样。

其中违法程度特别严重,在《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整改的,并有以下情节之一:

①态度恶劣,或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殴打;

②长时间滞留,以撒泼、耍赖等方式,拒不承认也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③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3万元至5万元以下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3
职工骗取公积金贷款

 

 


违法行为①:

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处罚措施:

职工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退回违规提取的款项,并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看,出现以下这些违法行为的:

(一)伪造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拒不退回住房公积金;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殴打,长时间滞留,以撒泼、耍赖等方式,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也不执行处理决定;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②:

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处罚措施:

职工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贷款,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看,出现以下这些违法行为的:

(一)伪造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拒不退回贷款的;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殴打,长时间滞留,以撒泼、耍赖等方式,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也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取消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处1万元至2万元以下罚款。


内容来源: 南国居周刊(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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